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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6项标准9月1日实施
时间:2013年09月08日    点击:次    来源:隧道窑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火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地方环境标准(以下简称《大气系列标准》)于2013年5月24日由山东省政府批准发布,并于201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现就贯彻实施《大气系列标准》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执行《大气系列标准》

  (一)自《大气系列标准》颁布实施之日起,山东内所有新建项目按新标准审批,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征收按新标准执行。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符合《大气系列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当排污单位依据大气系列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超出总量控制要求时,地方环保部门应依据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对有关单位规定严于相关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

  (四)加强大气污染事故控制,对引发污染事故的污染源必须按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环境空气质量安全。

  二、扎实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限期治理工作

  (一)目标任务

  《大气系列标准》中第一时段标准实施之日起,对所有排污单位限期半年完成治理,届时应达到《大气系列标准》相应时段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实施限产治理;限产治理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应依法报请地方政府责令停产治理其超标排污的生产线。对于标准的第二至第四时段,企业应提前制定达标方案,确保按时达标排放。

  (二)制定限期治理计划

  各市应按照《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及其《一期行动计划》的要求,制定分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年度计划,并将年度计划报省厅备案。

  (三)实施及监督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国发〔2005〕39号文件和《大气系列标准》,向辖区内不达标单位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单。列入限期治理计划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制定分阶段行动计划,集中人、财、物力,搞好深度治理。要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在未达相关新标准要求之前,要把资金优先用于大气污染物处理,不得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2.严格执法,强化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对企业落实限期治理计划情况定期检查调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治理计划进展情况每季度报省厅。对不能按期达标的企业,要依法实施限产、停产治理或结构调整,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3.深入宣传,舆论监督。各地要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机构大力宣传实施新标准的重要意义,提高各级领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和全社会对达标排放紧迫性、艰巨性的认识,促使其克服畏难情绪和侥幸心理。要把限期达标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及治污达标进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4.创新技术,优选工艺。各地要继续组织科技攻关,研究推广适用的治理技术,建立示范工程,为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深度治理提供技术支持。要大力培植、发展环保产业,在同等条件下,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积极采用省内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要切实搞好治理方案的前期论证,保证治理效果。

 

来源: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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