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日前,辽宁省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有序开展。
根据通知,全市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开展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工作。未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或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在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时,应当对工程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包含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相关内容。各区市县、先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
同时,通知对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作出了具体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全面检查所承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申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当已完成合同约定的绿色建筑工程内容,绿色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以及涉及绿色建筑相关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进场复验报告和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齐全时,由施工单位填写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申请表。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在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提交至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和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条件进行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提交至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对符合验收要求的绿色建筑工程,制定《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方案》,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人员组成验收组,开展专项验收工作。专项验收时,参建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等,形成绿色建筑专项验收记录表。
此外,通知还要求加强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监督抽查。各区市县、先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绿色建筑工程纳入日常监督管理,重点督促施工单位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绿色施工内容。监督发现绿色施工内容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当责令进行整改。
各区市县、先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绿色建筑专项验收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监督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建设单位未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来源:《预制建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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