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台州市召开迎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专题部署会。市委副书记、市长吴海平在会上强调,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高标准全面做好迎检各项准备工作,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为契机,全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确保交出一份高分答卷。
12日下午,全省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部署视频会议召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要求,部署迎接第二轮督察准备工作。
根据部署,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于近日进驻我省,本轮督察仍将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坚定、聚焦、精准、双查、引导、规范”的总体要求,通过听取汇报、调阅资料、个别谈话、走访问询、受理举报、现场抽查、下沉督察等方式开展,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不断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窑炉
那环保督查:查什么?企业应当知道,说不知道的,后果严重
一、环保加重处罚情形:
1、监测造假: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的,入罪标准并未要求超标排放,只要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同时还在排放上述污染物。
2、固废:只要实施了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即可构成犯罪。
“有毒物质”、“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等,没有合法依据的,不得随意认定。
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的行为,不仅要审查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还要审查是否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投放危险物质等,同时构成二个以上罪名的,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危废: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
4、以超标三倍为例,是指污染物浓度为排放标准的三倍而不是四倍,即标准为1的,超过3即为超标。
二、监测机构:
第三方监测机构虽然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但只要是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监测机构的主持下从事相关监测活动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监测机构名义作出的监测报告,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隧道窑
三、企业应当知道,说不知道的,有罪应当知道: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其有罪,但有证据证明确系不知情的除外。窑炉公司
(1)根据其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必然会产生污染物,但没有处理、净化设备,或者虽然有这些设备但没有开启的;
(2)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其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在故障发生后的合理时限内未处置的;
(3)上下家涉嫌共同犯罪的,知道下家无资质处理、无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且支付的处理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
(4)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其他设备发生故障,发现后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四、从宽处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法从宽处罚。
1、受人指使、雇佣参与犯罪的;
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的;
3、主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
4、确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的。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退缴违法所得的;
(三)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四)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六)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七)曾因污染环境、非法捕捞、非法狩猎、走私固体废物、非法采矿、滥砍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跨省、市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向省控重点河流、湖泊、灌溉水渠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十)污染环境行为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
不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污染环境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1)在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被发现之前,主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积极修复环境的;
(2)案件经刑事侦查立案后,采取应急措施,挽回全部损失或基本消除污染影响的;因客观原因导致环境难以全部修复,已经赔偿全部损失和足额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的。
对判处缓刑的,一般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
六:查什么
主要对10个方面进行督查:
1、包括相关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情况;
2、固定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
3、“高架源”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
4、“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情况;
5、错峰生产企业停产、限产措施执行情况;
6、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企业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等;
7、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
8、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的有机废气不经过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9、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VOCs自动监控设施;
10、石化、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制造、炼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证排污。
环保督查项目及要点:
七、实际案例:天津某企业UV灯管坏掉废气无法处理被罚10万!
天津敏宁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89752087A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中兴道9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手插车间生产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1排放。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手插车间正在生产,光氧催化设备中用于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紫外灯管共有36组,36组紫外灯管全部无法点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1月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1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0年1月13日向我局申请听证。因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局延期于2020年5月15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对本次检查的违法事实不持争议;对于疫情期间,我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较差;我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购进了相关设备;恳请贵局本着帮扶企业的原则,对我公司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8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0年1月13日提交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9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延期举行通知书》(津市环听延通字〔2020〕1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12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0年5月1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0年5月2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0年5月29日)等证据为凭。
2020年5月27日听证会处理意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十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部分来源:泰兴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注:近两年来,中国的环保整治真正上升到了一个国家层面的高度,成为了继计划生育、房地产支柱之后的又一个国策。
当前环保形势依然严峻,国家对环保的整治未曾有丝毫松懈,制造业老板不要指望环保会放松下来。
附一、小造纸、制革、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造金、农药、漂染、电镀、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
附二、 “小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企业。直白地说,就是企业规模小, 工艺落后,管理混乱,脏乱差,无证无照或是证照不全,尤其是缺少环保手续,没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有污染防治设施但不完善,不能实现达标排放,出现超标,企业无组织排放严重(跑、冒、滴、漏严重)等类型的企业。
生态环境部确定的“小散乱污”企业包括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 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在内的16个重点行业
摘自《砖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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