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砖瓦工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
2018年7月3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 954-2018)(以下简称《砖瓦规范》),将全面推荐砖瓦工业排污许可制度的改革,提升砖瓦行业污染治理水平,推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砖瓦规范》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等10项内容。因为该规范适用于陶瓷、砖瓦、防水建材、隔热和隔音材料、建筑用石材5个子行业,相关内容中有行业共性部分,也有针对砖瓦行业的特性部分,本文针对其中砖瓦行业的主要规范性要求进行介绍。
2.1 适用范围
《砖瓦规范》适用于砖瓦企业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对有锅炉的砖瓦企业,其锅炉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执行。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代码303类中“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管理。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砖瓦规范》引用的主要文件或其中的条款,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要求、环境管理要求等。在排放标准方面,除引用《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还有废水排放标准和固废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等。
2.3 术语和定义
《砖瓦规范》规定了“砖瓦工业排污单位”(砖瓦企业):指制造结砖、烧结瓦、非烧结砖等产品的排污单位。
规定了“许可排放限值”: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砖瓦企业许可排放限值只包括排放浓度,不包括排放量。
规定了“特殊时段“: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管理文件,对砖瓦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规定了“非正常工况“:指砖瓦企业开停窑、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生产设施不正常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工况。
2.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砖瓦企业应按照《砖瓦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填报系统中没有要求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门有规定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填报内容。
2.4.1 《砖瓦规范》章节4.4
《砖瓦规范》的4.4章节是专门针对砖瓦企业要填报的信息及要求作出规定。
4.4.1 主要产品及产能
(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烧结砖瓦和非烧结砖瓦企业需要填报的表格有所不同,烧结砖、烧结瓦企业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按《砖瓦规范》表4填写,非烧结砖参数按《砖瓦规范》表19填写。
(2)生产设施编号。企业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如果没有编号则按照《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608-2017)进行编码并填报。
(3)产品名称。砖瓦分为烧结砖、烧结砖瓦和非烧结砖。
(4)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砖瓦产能计量单位为万t/a(折万块标砖/a).
(5)设计年生产时间。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如果没有环评审批意见、认定或备案文件,按照实际生产时间填写。
4.4.2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填写原辅材料和燃料的种类及设计年使用量,填写时应和设计产能相匹配。填写燃料的硫分、热值,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3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1)废气产污环节。砖瓦企业废气产排污环节包括砖瓦窑及干燥室(窑)、破碎机、粉碎机、对辊机、搅拌机、挤出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
(2) 废气污染物种类。砖瓦企业废气污染物种类是依据《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确定的,具体情况见《砖瓦规范》表5。如果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增加可了其他污染物管控的要求或限值要求,其标准中增加的要求也要列入其中。
(3)废气污染治理工艺及设施。砖瓦企业废气污染治理主要是干燥室(窑)和砖瓦窑系统,包括脱硫除尘和脱硝等设施,其他生产单元主要是除尘。除尘设施包括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及其他除尘方式;脱硫设施包括干法脱硫设施、半干法脱硫设施、湿法脱硫设施;脱硝设施包括低氮燃烧系统、SNCR系统、SCR系统及其他。
(4)废水产污环节。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为设备冷却排污水、生产过程废水、辅助生产废水等。
(5)废水污染物种类。砖瓦企业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878-2017)来确定,具体情况见《砖瓦规范》表5.如果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其标准中相应的污染物种类也要列入其中。
(6)废水治理工艺及设施。包括废水处系统,或其他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废水治理工艺分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企业内部编号,如果没有编号则按照《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608-2017)进行编码并填报。
(7)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废水排放去向和排放规律有多种,建议砖瓦企业废水不外排,如果有少量废水不能回用,建议尽可能用于制砖和泥或经过一定工序处理后用于原料场地的洒水抑尘。
(8)排污口设置要求。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如果没有设置,则根据《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608-2017)进行编号并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企业内部编号,如没有则采用YS+三位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9)排放口类型。砖瓦企业废气和废水各类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2.4.2 《砖瓦规范》章节5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砖瓦行业许可排放限值只包括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不是至许可排放量,要求无组织废气,按照厂界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
如果砖瓦企业内有锅炉,其锅炉烟囱废气的许可排放要求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执行。
2.4.3《砖瓦规范》章节6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砖瓦规范》表29和表34分别列出了砖瓦企业废气和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提出了废气、废水的运行管理要求和对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
2.4.3《砖瓦规范》章节7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砖瓦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砖瓦规范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急需可直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砖瓦企业的锅炉自行监测方案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制定。
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企业,如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其他更严格的环境管理要求,要纳入自行监测方案。有合法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砖瓦企业自行监测管理要求(如增加监测频次、增加管控的污染物种类等 )。
砖瓦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符合。在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通常应在75%以上,如果是长期低负荷运行,需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监测报告是不符合要求的,这是砖瓦企业经常会忽略的问题,也是容易出现监测报告不合格的重要原因。
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全部污染源。污染源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具体见《砖瓦规范》表35,表36和表37。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信息公开等内容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HJ 819-2017)执行。
2.4.5《砖瓦规范》章节8
8环境管理台帐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砖瓦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日或按批次进行记录,出现异常情况应按次记录。台帐应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实行重点园管理的砖瓦企业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实行简化管理的砖瓦企业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编制要求详见《砖瓦规范》的8.2部分。
2.4.5《砖瓦规范》章节9
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因不核算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排放量,砖瓦企业不需要实际排放量的核算。如砖瓦企业内有锅炉,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规定核算排放量。
2.4.5《砖瓦规范》章节10
10 合规判定方法
合规判定包括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两方面。许可事项合规是指砖瓦企业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许可证规定,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砖瓦企业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要求。作者:王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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