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9月1日开始,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督查正式开启!半个月后,环保部将组织102个工作组进驻“2+26”城市及所属县区开展为期四个月的巡查。
环境保护部 8月31日在京召开座谈会,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攻坚方案》)及六个配套方案。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出席会议并讲话。李干杰说,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要明确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准确把握总体部署。《攻坚方案》和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巡查方案、专项督察方案、量化问责规定、信息公开方案、宣传方案等六个配套方案是一套组合拳。窑炉
日前,环境保护部网站已经一口气挂出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4个配套方案,涉及强化督查、巡查、量化问责和信息公开。
《巡查方案》
巡查方案中指出,环境保护部将自 2017年 9 月15 日至 2018 年 1 月 4 日,派出 102 个巡查工作组进驻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2+26”所有城市及所属县(市、区),开展为期 4 个月的日常化巡查工作。所有派驻人员从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抽调,每轮人员连续工作14天,两周轮换一次,每轮次共310人,共计2480人次。
《督查方案》
督查方案中给出了具体督查范围、时间安排、督查内容和督查方式等,详细如下:
一、督查范围:
督查范围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含辛集)、唐山、邯郸、邢台、保定(含定州)、沧州、廊坊、衡水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含巩义)、开封(含兰考)、安阳(含滑县)、鹤壁、新乡(含长垣)、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
二、督查时间
总体时间安排为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29 日。
第一阶段(2017 年 9 月 1 日至 11 月 9 日),共 5 个轮次(第 11 至 15 轮次)70 天,重点对“2+26”城市所有县(区)全部12 项任务完成情况、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任务清单外的涉气类突出问题以及《攻坚方案》中“2+26”城市的其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进行督查、
第二阶段(2017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8 年 3 月 29 日),共10 个轮次(第16 轮次至25 轮次)140 天。进入采暖期,重点通过热点网格、高架源排放情况、“12369”环境举报热线等掌握的线索,调度督查组和“2+26”城市环保部门对存在问题的区域和行业进行“双向反馈式”督查。
三、督查内容
根据前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情况及采暖期企业的生产方式、污染物排放特点、检查重点,按照《攻坚方案》要求,梳理出12项重点任务和各城市“清单化”任务 233 项,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对督查重点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情况
1、按照“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清单进行核对,以县为单位,每轮次抽查 50%的县区,根据工作量确定抽查比例。对提升改造类“散乱污”企业,是否存在未经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同意擅自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仍发现存在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的情况。
2、是否存在清单外的“散乱污”企业,或清单内未取缔、未整改,仍在生产或有近期生产迹象的“散乱污”企业。
3、是否存在“散乱污”企业或集群“死灰复燃”情况。
(二)小锅炉淘汰、改造情况
1、按照小锅炉清单进行核对,以县为单位,每轮次抽查 50%的县区,根据工作量确定抽查比例。
2、是否存在清单外的 1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建成区 20 蒸吨(部分地区 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要求以《攻坚方案》为准)
(三)清洁取暖及燃煤替代
1、按照清单,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入户抽查散煤替代工作落实情况,列入清单的乡镇(街道)应全部取缔散煤燃烧。
2、已划定的“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是否存在散煤燃烧、销售问题。
(四)工业类治理项目
1、重点对火电、钢铁、石化、铝工业(不含氧化铝)、水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开展检查,按照任务完成的时间要求进行阶段性现场核查。根据企业治理改造方案进行核实。
2、对特别排放限值、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要重点检查,检查治污设施工艺、选型是否满足相关标准及环境保护部文件要求,是否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并联网,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必要时可安排现场监测。
(五)工业类淘汰、搬迁项目
对照淘汰、搬迁类企业清单,包括列入整治关闭计划的露天矿山,逐一核实关停、淘汰情况,检查是否存在生产相关行为活动,可到当地供电部门调查企业用电量情况。搬迁类企业原厂区必须停产。
(六)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
按照《攻坚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11 月份对电力、钢铁、水泥行业企业,2018 年 1 月对铜铅锌冶炼、电解铝、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排污行为。
(七)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项目
对照治理项目清单,逐一现场检查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可采取现场即时检测方式检验 VOCs 泄漏及排放情况。
(八)工业企业扬尘治理情况
1、检查工业企业(含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完成物料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任务。
2、检查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企业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九)加油站整改情况
1、随机抽查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安装、运行情况。
2、《攻坚方案》中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需核实安装使用情况。
3、对高速路、国道、省道边加油站,应检查是否销售车用尿素。
(十)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情况
1、随机抽查城市及县城建成区内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情况,检查是否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等 6 个 100%。
2、在采暖期,城市建成区内是否存在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情
况(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一)错峰生产落实情况
对照清单督查相关企业是否按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进行限产、停产,未执行错峰生产的,是否按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可通过当地供电部门用电数据核实停产、限产落实情况)。
(十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遇重污染天气时,督查地方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措施落实情况。隧道窑
1、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督查各城市是否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提示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
2、督查各城市是否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应急预案。
3、督查各城市是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是否按照预案落实减排措施。
(十三)其他督查内容
督查任务清单外的涉气类突出问题以及《攻坚方案》中涉及“2+26”城市的其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
四、督查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协调强化督查工作。办公室建立督查组组长微信联络群,通过微信群实现实时调度。
第一阶段:办公室在强化督查培训时向督查组提供《攻坚方案》中“2+26”城市相关任务清单(详见附 1)和进展情况清单。针对《攻坚方案》任务类型多、完成时限和要求不一的特点,办公室每月按照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细化督查内容,制定督查任务周计划表,实现任务精准安排,确保督查取得实效。
9 月 1 日至 11 月 9 日,督查组对确定的每周任务,逐个县(区)、逐项任务对照任务清单进行督查,确保所有“清单化”、“时限化”任务在本阶段督查完毕,督促整改完毕。
根据督查任务进展,并结合巡查组驻县督查特点,10 月 13 日起(第 14 轮次),清洁取暖及燃煤替代、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任务的督查工作,可交由驻县巡查组进行督查。
第二阶段:11 月 10 日起,开展“双向反馈式”督查,即利用热点网格作为督查点位指导依据,办公室每日向各督查组推送前一日集中分布的突出热点网格,向“2+26”城市环保部门推送分散分布的突出热点网格。督查组与各城市环保部门分别对突出热点网格内的涉气环境问题进行精细化排查,并于当日向办公室反馈网格内污染物浓度上升的原因和存在问题情况。督查组将立行立改问题及时移交当地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突出问题由办公室进行汇审并列入督办范围。对同一热点网格经排查整治后仍未明显改善的,将再次调度督查组和各城市环保部门进行复查,直至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根据任务量酌减督查热点网格数。
同时,办公室将结合空气质量预测、重污染天气预警、高架源自动监测数据等情况,分析大气治理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应采取的措施,成立特别行动组赴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进行督查,实现督查精准调度。
如在上述两个阶段督查过程中遇重污染天气,督查工作以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为主,督查组根据调度安排赴具体区域开展督查:
一是督查各城市人民政府是否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
二是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检查工业企业是否制定和实施“一厂一策”的停产或限产应急减排方案和措施。
三是督查相关职能部门是否落实防止扬尘和机动车减排措施的监管责任。
(三)办公室每周四向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调度《攻坚方案》各项清单任务完成进展,按周次比对分析各城市任务完成进度,并指派具体任务至各督查组,要求各督查组以“盯进度、促落实”方式对整治薄弱环节进行再督查。
(四)督查组通过核对清单内企业(单位)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在进行督查的同时,应注意发现清单外大气污染问题,一并进行现场检查。
(五)对督查中发现的《攻坚方案》任务未完成、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要及时针对具体任务固定证据,保存相关资料,必要时可现场制作询问及勘验笔录,形成完整证据链,为下一步启动问责机制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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