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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征求意见稿,排放标准进一步严格【麟工窑炉】
时间:2017年06月22日    点击:次    来源:隧道窑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改内容

 

修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见附表)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全面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修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增加烧结烟气基准含氧量要求。

 

修改《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修改《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基准含氧量,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执行要求

 

钢铁(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矿采选、铁合金)、建材(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砖瓦)、有色(铝、铅锌、铜钴镍、镁钛、锡锑汞、再生铜铝铅锌)、火电、锅炉、焦化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相应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石化(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油品储运销(储油库、汽油运输、加油站)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行业排放标准已有规定执行;其他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将来发布行业排放标准或修改单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的,按相应行业排放标准或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

 

三、执行时间

 

新建项目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201911日起执行,其中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自2017101日起执行。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

 

四、其他要求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地区和时间按相应公告要求执行。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修改单规定的基准含氧量,自2017101日起执行。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基准含氧量,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表2中人工干燥及焙烧窑的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调整为150mg/m3

 

二、将4.7条修改为:人工干燥及焙烧窑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8%,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三、增加“4.8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内容为: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如下:

 

a)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颗粒物限值20mg/m3;

 

b)人工干燥及焙烧窑颗粒物限值20mg/m3、二氧化硫限值100mg/m3、氮氧化物限值150mg/m3、氟化物限值3mg/m3。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78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四、增加“4.9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内容为:

 

4.9.1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9.1.1原料、燃料控制

 

a)煤矸石、原煤储存于储库、堆棚中,或设置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1.1倍的围挡,并采取洒水、覆盖等控制措施。

 

b)粘土、页岩等原料堆场设置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1.1倍的围挡,或采取覆盖等控制措施。

 

c)粉状物料转运应密闭输送,其他物料转运应在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原料陈化应在封闭储库中进行。

 

4.9.1.2破碎及制备成型

 

a)各种原料燃料的破碎筛分过程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配备除尘设施。

 

b)页岩、煤矸石、煤等破碎筛分应在设备进、出料口等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配料及混料过程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9.1.3干燥与焙烧a)干燥室、焙烧窑烟气应有组织收集,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加强干燥室和焙烧窑的密封,保证进出窑车及生产时无烟气外逸。b)窑顶外加煤应密闭贮存,窑顶投煤孔不操作时应及时关闭。c)窑车表面结构密实整洁,码放砖坯前进行维护清扫,防止粉79尘带入窑内。4.9.1.4除尘灰a)除尘器应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除尘灰不落地。

 

b)如采用车辆运输,在除尘灰装车过程中应使用加湿系统,并对运输车辆进行覆盖,除尘灰输送返回原料系统。

 

4.9.1.5路面硬化厂区道路、原料燃料堆场路面应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

 

 

4.9.2.1原料、燃料控制

 

a)煤矸石、原煤储存于储库、堆棚中,堆棚内应设有喷淋装置,在物料装卸时洒水抑尘。

 

b)原料堆场、物料转运、原料陈化等其他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9.2.2车轮车身清洁车辆在驶离厂区时应清洗车轮、清洁车身。

 

4.9.2.3其他要求破碎及制备成型、干燥与焙烧、除尘灰、路面硬化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9.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9.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关于公告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全面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说明

 

()必要性

 

无组织排放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由于缺乏有效管控方式和管理手段,已成为环境管理的薄弱环节,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散乱污”企业执法监管和综合整治、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和升级改造等造成重要影响。从污染物类型来看,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问题最为突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中,明确提出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相应罚则,为强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第四十七条规定,“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第四十八条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等。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考虑到无组织排放具有瞬发性强、排放不规律、源多且分散等特点,借鉴国外无组织排放管理经验,本次标准修改针对不同行业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以全面提高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水平,增强环境执法可操作性,大幅削减无组织排放,推进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基本思路

 

根据无组织排放特点,本次标准修改区分重点行业和一般行业、通用过程和典型工艺、重点地区和一般地区,系统提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具体为:

 

一是对于无组织排放问题较为突出、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重点行业,在行业排放标准中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对于其他行业,统一执行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与综合排放标准点面结合,保证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全覆盖。

 

二是针对无组织排放主要来自于物料运输、装卸、储存、厂内转移和输送等通用操作过程,以及生产工艺环节(如高炉出铁厂、焦炉、工业涂装工序等)两大类,排放标准重点区分通用操作过程和典型工艺过程,结合行业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三是针对一般地区与重点地区,实行差异化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一般地区要求采用基于全国平均控制水平的控制措施;重点地区则要求采取最先进的工艺控制措施,实现无组织排放最大削减。

 

二、关于修改单中加严或增加特别排放限值的说明

 

我国现有25项排放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涉及火电、钢铁、有色、水泥、石化、化工行业以及燃煤锅炉。根据重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需求,以及治理技术发展状况,本次修改单加严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玻璃、陶瓷、砖瓦工业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具体如下: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现行排放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但由于制订时间较早、当时治理技术尚未普及等因素,目前来看,限值存在不合理现象。主要表现为:颗粒物一般地区排放限值为50mg/m3,特别排放限值为40mg/m3;二氧化硫一般地区排放限值为200mg/m3,特别排放限值为180mg/m3;氮氧化物一般地区排放限值和特别排放限值均为300mg/m3;没有体现出重点地区更加严格的污染控制要求。从行业间比较来看,钢铁烧结、球团工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较火电等行业也明显宽松。随着治理技术的快速发展,钢铁烧结、球团工业脱硫除尘技术完全可以达到更低的排放水平,脱硝技术也已在行业示范推广,氮氧化物减排潜力很大。根据重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需求,应进一步深化钢铁烧结、球团工业烟气治理,加严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平板玻璃、陶瓷、砖瓦工业是我国重要大气污染排放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影响突出,但目前没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这些行业在重点地区分布广泛,仅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就集中了全国平板玻璃近30%的产量;河北唐山、山东淄博等地都是全国重要的陶瓷产业基地;砖瓦工业在大气污染重点地区也数量多、分布广,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落后。从污染治理技术来看,对这些行业在重点地区实行更为严格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不存在技术障碍。因此,无论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来看,还是从行业公平性角度考虑,都应对平板玻璃、陶瓷、砖瓦工业制定特别排放限值。

 

三、关于执行时间的说明

 

新建项目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对现有企业给予适当的过渡期,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自201911日执行。为保障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实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对2017年秋冬阶段污染控制产生效果,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2+26”城市自2017101日起实施。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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