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
1.建设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示范生产线、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可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给予贴息和补助(财综[2007]77号文件)。
2.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墙材产品(空心砖、砌块、墙板、砂浆等),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列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的部分新墙材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财税[2008]156号)。
3.生产产品原料70%以上为废渣的新型墙材企业,其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财税[2008]47号文件、财税[2008]117号文件)。
4.企业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件):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5.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6.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以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国务院令第512号)。
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国务院令第512号)。
8.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国务院令第512号)。
9.再生节能建筑材料企业扩大产能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财政补助资金、贴息、贷款优惠政策(财建[2008]677号文)。
限制或禁止生产和使用黏土砖的政策
1.对生产实心黏土砖、瓦产品,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减征或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156号文件)。
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文件)和相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3.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加强环境监督执法,依法处罚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国办发[2005]33号文件)。
4.对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黏土砖地区的企业,仍继续生产和使用实心黏土砖的,以及无照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国办发[2005]33号文件)。
5.禁止向新建、扩建、改建实心黏土砖的生产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黏土制品生产项目供地,对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国办发[2005]33号文件、国土资发[2006]296号文件)。
6.对现有黏土砖生产企业,严格控制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办发[2005]33号文件)。
7.对年产2000万平方米以下纸面石膏板生产线、15万立方米以下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2.5万立方米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及单班年生产能力15万平方米以下混凝土铺地砖固定生产线、5万立方米以下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10万立方米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3000万标砖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及5000吨以下岩(矿)棉生产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国土资发[2006]29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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