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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窑厂管理现状及对策
时间:2011年08月10日    点击:次    来源:隧道窑

  有着2000多年历史的“秦砖汉瓦”,曾作为主要建筑材料,对满足城乡建设和群众建房需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当初建窑时缺乏规划,盲目发展,导致砖瓦窑厂非法占地、乱占滥用耕地、环境污染等问题相当突出。随着《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的意见》(发改环资[2004]249号)等文件出台后,全国范围内相继开展了砖瓦窑厂的综合整治工作,关闭了一批不符合规划、规模小、资源浪费严重的砖瓦窑厂,推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迅速发展,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文以泗洪县为例,就砖瓦窑厂目前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谈一下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泗洪县砖瓦窑厂的现状

 

  泗洪县原有各类砖瓦窑厂81个,经过近十年的综合整治,目前已经关停了48个,现在泗洪县辖区范围内共有砖瓦窑厂33家,建厂的年限在50年代至90年代不等,遍布全县21个乡镇。窑厂占用土地面积最低约70/家,最高达300/家,总占用土地约3000亩,其中大部分企业无后备取土资源。2006年全县砖瓦窑厂生产红砖3亿块,实现生产总值6000万元,从业人员2860名。

 

  二、砖瓦窑厂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被破坏的土地难已复垦。砖瓦窑厂取土尤如一把“双刃剑”,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大量地吞噬着土地,是个名副其实的“吃地老虎”。近年来,部分窑厂没有获取新的取土用地,有些企业破坏性地向深度开采取土,深坑多达7--10米,难以再复垦耕种。

 

  (二)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多数砖瓦 窑厂改制为个体私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少,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安全隐患。突出表现在取土塘口不按要求留坡角、操作车间混乱、从业人员没经过安全培训、电线老化、传动设施无防护等。

 

  (三)容易引发群众上访。部分砖瓦窑厂取土用地时没有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内大多数人的同意,仅是乡(村)干部私自作主,引起群众不满;部分企业取土后没有及时复垦到位,乱挖耕地、影响环境、破坏资源等原因引发群众上访。

 

  (四)基层执法监察困难。部分砖瓦窑厂与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一些部门利益纠结,利害相关,成为这些单位重要财政收入和小金库资金的来源,导致个别单位和个人对窑厂的一些违法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充当其保护伞,对窑厂综合整治工作阳奉阴违、敷衍塞责,与之相比,基层国土所人员少,力量分散,监管起来苍白无力。

 

  三、砖瓦窑厂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当前,全国上下正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各级人民政府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提出“……严格保护耕地,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要求,克服畏难情绪,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经济利益与生态环境效益的关系,大张旗鼓搞好宣传发动。

 

  (二)政府主导,分期分批关闭砖瓦窑厂。关闭砖瓦窑厂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人员安置、补偿、债权债务、社会稳定等各方面因素,各级人民政府应肩负起主要责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按照“政府抓,抓政府”的工作思路,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开展关闭砖瓦窑厂工作。一是由政府牵头,成立由国土、建设、税务、工商、供电、公安、监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砖瓦窑厂关闭工作的组织、协调;二是政府要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已确认关闭的窑厂,国土、工商、安监部门不予发证,电力部门不供电;三是强化联合执法,联合检查,形成强大的关闭合力。

 

  (三)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较大、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第342条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不能只作行政处罚了事,要根据国务院整规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七部门《关于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及时移送案件,依法从严追究窑厂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严格矿山环境和采矿权管理。对现有砖瓦窑厂严格控制取土面积,不再新批取土用地;责成相关责任人及时对取土区进行土地复垦和环境的恢复治理,对不能自行复垦和恢复治理的,责令其缴纳复垦费用和环境治理备用金,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足额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税)和其他各项规费(税),运用经济杠杆作用,提高粘土砖的市场准入门槛,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规模。国土部门认真做好粘土资源的储量登记工作,规范采矿权市场,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出让采矿权,在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中,严格界定各窑厂的取土区范围和取土深度,对粘土资源枯竭的窑厂,不再为其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五)从源头做好“禁实”,促进新型墙材的应用。一是建设部门从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备案等环节逐一把关,认真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墙改文件规定,加强墙改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力度,减少粘土实心砖的市场需求总量。二是由发展改革、建设、国土、科技、税务等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现有新型墙材企业给予政策的扶持和优惠,对有条件转产的砖瓦窑厂进行技术改造,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水平,转产符合产业政策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六)适当增加用地指标,激励政府做好窑厂关闭工作。自《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号)出台后,土地闸门逐步“收紧”,各地用地指标有限。为满足城市建设和工业项目用地的需要,对砖瓦窑厂实施关闭复垦,通过验收后,给予该地区增加相同面积的农用地转用指标,不计入年初下达的指标。这样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各级政府关闭砖瓦窑厂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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