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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窑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1-2004
时间:2010年08月31日    点击:次    来源:隧道窑

 

工业窑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1-2004

总则

1.0.1为了规范工业窑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行为,达到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窑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包括工业炉砌筑的共同规定,以及所列各专业炉砌筑的特殊要求。

1.0.3工业炉砌筑工程应按设计图纸施工。

1.0.4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并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1.0.5工业炉砌筑工程应于炉子基础、炉体骨架结构和有关设备安装经检查合格并签订工序交接证明书后,才可进行施工。

工序交接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炉子中心线和控制标高的测量记录以及必要的沉降观测点的测量记录;

2 隐藏工程的验收合格证明;

3炉体冷却装置、管道和炉壳的试压记录及焊接严密性试验验收合格的证明;

4 钢结构和炉内轨道等安装位置的主要尺寸的复测记录;

5 可动炉子或炉子可动部分的试运转合格的证明;

6 炉内托砖板和锚固件等的位置、尺寸及焊接质量的检查合格证明;

7上道工序成果的保护要求。

1.0.6 在施工中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技术应经过试验和鉴定并制订专门规程后,才可推广使用。

1.0.7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及环境保护,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3           工业炉砌筑的基本规定

3.1  

()材料的验收、保管和运输

  3.1.1  耐火材料和其他筑炉材料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条件验收。

    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均应具有质量证明书。不定形火材料还应具有使用说明书。有时效性的材料应注明其有效期限。材料的牌号、级和砖号等是否符合标准、技术条件和设计要求,在施工前均应按文件和外观检查或挑选,必要时应由试验室检验。

   注:1 有可能变质或必须做二次检验的材料,应经过试验室检验,证明其质量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后,才可使用。

      2 利用拆炉回收的耐火砖时,应清除砖上的泥浆和炉渣。经检验合格后,可砌于工业炉的次要部位。

3.1.2耐火材料仓库及通往仓库和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均应于耐

火材料开始向现场运送前建成。

3.1.3 在工地仓库内的耐火材料,应按牌号、级、砖号和砌筑顺序

放置,并作出标志。

运输、装卸耐火制品时,应轻拿轻放。

3.1.4大型工业炉砌筑工程,耐火制品宜采用集装方式运输。

3.1.5运输和保管耐火材料时,应预防受湿。

    硅砖、刚玉砖、镁质制品、炭素制品、含炭制品、隔热耐火砖、

隔热制品等和用于重要部位的高铝砖、黏土耐火砖,应存放在有

盖的仓库内。

  3.1.6  受潮易变质的耐火材料(如镁质制品等),不得受潮。

3.1.7  不定形耐火材料、结合剂和耐火陶瓷纤维及制品,必须分别保管在能防止潮湿和污脏的仓库内,并不得混淆。

有防冻要求的材料,应采取防冻措施。

)泥  

3.1.8砌筑耐火制品用的泥浆的耐火度和化学成分,应同所用耐

火制品的耐火度和化学成分相适应。泥浆的种类、牌号及其他性能指标,应根据炉子的温度和操作条件由设计选定。

耐火砌体一般采用的泥浆种类和成分及技术条件见附录A

3.1.9 砌筑工业炉前,应根据砌体类别通过试验确定泥浆的稠度和加水量,同时检查泥浆的砌筑性能(主要是粘接时间)是否能满足砌筑要求。

泥浆的粘接时间视耐火制品材质和外形尺寸的大小而定,宜为11.5min

3.1.10  泥浆的稠度应与砌体类别相适应。不同稠度的泥浆及其适用的砌体类别,可按表3.1.10采用。

 

3.1.10  泥浆稠度及其适用的砌体类别

名称

稠度(0.1mm

砌体类别

泥浆

320380

280320

260280

~

注:耐火砌体的分类按本规范第3.2.1条规定。

3.1.11  测定泥浆稠度,应按现行的行业标准《耐火泥浆稠度试验方法》YB/T5121要求执行。

    测定泥浆的粘接时间,应按现行的行业标准《耐火泥浆粘接时间试验方法》YB/T5121要求执行。

3.1.12砌筑工业炉应采用成品泥浆,泥浆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规定砖缝厚度的30%

3.1.13调制泥浆时,应按规定的配合比加水和配料,应称量准确,搅拌均匀。不得在调制好的泥浆内任意加水或结合剂。

搅拌水应采用洁净水。沿海地区,调制掺有外加剂的泥浆时,搅拌水应经过化验,其氯离子(CI-)的浓度不应大于300mg/L

3.1.14 同时使用不同泥浆时,不得混用搅拌机和泥浆槽等机具。

3.1.15 掺有水泥、水玻璃或卤水的泥浆,不应在砌筑前过早调制。

   已初凝的泥浆不得使用。

3.2  

()

3.2.1 根据所要求的施工精细程度,耐火砌体分为五类。各类砌体的砖缝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类砌体不大于0.5mm;

2          类砌体不大于1mm

3          类砌体不大于2mm

4          类砌体不大于3mm

5          类砌体大于3mm

3.2.2 除设计另有规定外,一般工业炉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应符合表3.2.2规定的数值。

3.2.2 一般工业炉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

项次

砌体砖缝的厚

度(mm)不大于

1

底和墙

3

2

  高温或有炉渣作用的底、墙

2

3

拱和拱顶:

(1)湿砌

(2)干砌

2

1.5

4

带齿挂砖:

  (1) 湿砌 

  (2) 干砌

3

2

5

 隔热耐火砖(黏土质、高铝质和硅质)

(1) 工作层

  (2) 非工作层

2

3

6

硅藻土砖

5

7

普通黏土砖内衬

5

8

外部普通黏土砖

10

9

空气、煤气管道

3

10

烧嘴砖

2

3.2.3  砌筑一般工业炉的允许误差,应符合表3.2.3规定的数值。

 

 

 

 

3.2.3 砌筑一般工业炉的允许误差

   

项次

砌体砖缝的厚

度(mm)不大于

1

垂直误差

1   

每米高

全高

2    基础砖墩

每米高

全高 

3

15

 

 

3

10

2

  表面平整误差(用2m靠尺检查,靠尺与砌体之间的间隙):

1    墙面

2    挂砖墙面

3    拱脚砖下的炉墙上表面

4    底面

 

 

 

5

7

5

5

 

3

线尺寸误差:

1    矩(或方)形炉膛的长度和宽度

2    矩(或方)形炉膛的对角线长度差

3    圆形炉膛内半径误差

内半径2m

内半径<2m

4    拱和拱顶的跨度

5    烟道的宽度和高度

 

±10

 

15

 

 

±15

±10

±10

±15

3.2.4             特类砌体,应将砖精细加工,并应按其厚度和长度选分;

类砌体,应按砖的厚度和长度选分,如砖的尺寸偏差达不到砖缝要求时,应加工;

类砌体,应按砖的厚度选分,必要时可加工。

选砖时,应保证砖的尺寸偏差能满足所规定的砖缝要求。

3.2.5工业炉复杂而重要的部位,应进行砌筑,并做好技术记录。

3.2.6工业炉的中心线和主要标高控制线,应按设计要求由测量确定。砌筑前,应校核砌体的放线尺寸。

3.2.7固定在砌体内的金属埋设件,应于砌筑前或砌筑时安设。砌体与埋设件之间的间隙及其中的填料,应符合设计规定。

3.2.8炉底和炉墙砌体与炉内设置的传送装置之间的间隙,应按设计规定的尺寸留设。

3.2.9耐火砌体和隔热砌体,在施工过程中,直至投入生产前,应预防受湿。

3.2.10  砌体应错缝砌筑

3.2.11  湿砌砌体的所有砖缝中,泥浆应饱满,其表面应勾缝。干砌底时和墙时,砖缝内以干耐火粉填满。

3.2.12             不得在砌体上砍凿砖。

   砌砖时,应使用木锤或橡胶锤找正,不应使用铁锤。

   泥浆干涸后,不得敲击砌体。

3.2.13  砌砖中断或返工拆砖而应留槎时,应作成阶梯形的斜槎。

3.2.14 砖的加工面和缺陷的表面,不宜朝向炉膛或炉子通道的工作面。

3.2.15砌体内的各种孔洞、通道、膨胀缝以及隔热层的构造等,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检查。

3.2.16砌体膨胀的数值、构造及分布位置,均应按设计留设。

当设计对膨胀缝的数值没有规定时,每米的砌体膨胀缝的平均数值可采用下列数据:

1 黏土耐火砖砌体为5~6mm

2 高铝砖砌体为7~8mm

3 刚玉砖砌体为9~10mm

4 镁铝砖砌体为10~11mm

5硅砖砌体为12~13mm

6镁砖砌体为10~14mm

3.2.17  留设膨胀缝的位置,应避开受力部位、炉体骨架和砌体中的孔洞。

3.2.18  砌体内外层的膨胀缝不应互相贯通,上下层宜错开。

3.2.19  当耐火砌体工作面的膨胀缝与隔热砌体串通时,该处的隔热砖应用耐火砖代替。拱顶直通膨胀缝应用耐火砌体覆盖。

3.2.20 留设膨胀缝应均匀平直。缝内应保持清洁,并按规定填充材料。

3.2.21 托砖板与其下部砌体之间、托砖板上部砌体与下部砌体之间,均应留有间隙,间隙尺寸及填充材料由设计规定。

3.2.22 当托砖板下的膨胀缝不能满足设计尺寸时,可加工托砖板下部的砖。加工后砖的厚度不应小于原砖厚度的2/3

3.2.23 砌体与设备、构件、埋设件和孔洞有关联时,应考虑膨胀后尺寸的变化,以确定砌体冷态尺寸或膨胀间隙。

3.2.24 基础有沉降缝时,其上的砌体也应留设沉降缝。缝内应用耐火陶瓷纤维或其他填料塞紧。

3.2.25 耐火砌体的砖缝厚度应用塞尺检查,塞尺宽度应为15mm,塞尺厚度应等于被检查砖缝的规定厚度。

当用塞尺插入砖缝的深度不超过20mm时,则该砖缝即认为合格。

不得使用端头已磨损的以及不标准的塞尺。

3.2.26 对耐火砌体的砖缝厚度和泥浆饱满度,应及时检查。一般工业炉及工业炉的一般部位,泥浆饱满度不得低于90%;对气密性有比较严格要求以及有熔融金属或渣侵蚀的工业炉部位,其砖缝的泥浆饱满度不得低于95%

工业炉砌体的砖缝厚度,应在炉子每部分砌体每5m2的表面上用塞尺检查10处,比规定砖缝厚度大50%以内的砖缝,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 类砌体为4处;

2 类砌体为4处;

3 类砌体为5处;

4 类砌体为5处。

注:特类砌体每5m2的表面上用塞尺检查20处,比规定砖缝厚度大50%以内的砖缝不应超过4处。

)底   

3.2.27 砌筑炉底前,应预先找平基础。必要时,应在最下一层砖加工找平。

砌筑反拱底前,应用样板找准砌筑弧形拱的基面;斜坡炉底应放线砌筑。

3.2.28 炉底与炉墙的砌筑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经常检修的炉底,应砌成活底。

3.2.29 砌筑可动炉底式炉子时,其可动炉底的砌体与有关部位之间的间隙,应按规定的尺寸仔细留设。

3.2.30水平砖层砌筑的斜坡炉底,其工作层可退台或错台砌筑,所形成的三角部分,可用相应材质的不定形耐火材料找齐。

3.2.31 反拱底应从中心向两侧对称砌筑。

3.2.32 非弧形炉底、通道底的最上层砖的长边,应与炉料、金属、渣或气体的流动方向垂直,或成一交角。

3.2.33 直墙应立标杆拉线砌筑。当两面均为工作面时,应同时拉线砌筑。炉墙砌体应横平竖直。

3.2.34 圆形炉墙应按中心线砌筑。当炉壳的中心线垂直误差半径误差符合炉内形要求时,可以炉壳为导面进行砌筑。

3.2.35 当炉壳中心线垂直误差和半径误差符合炉内形要求时,卧式圆形砌体应以炉壳为导面进行砌筑。

3.2.36 弧形墙应按样板放线砌筑。砌筑时,应经常用样板检查。

3.2.37 具有拉钩或挂钩的炉墙,除砖槽的受拉面应与挂件靠紧外,砖槽的其余各面与挂件间应留有活动余地,不得卡死。

3.2.38 炉墙内的拉砖杆和拉砖钩(图3.2.38)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拉砖杆应平直,其弯曲每米长不宜超过3mm

2 拉砖杆的长度应适合,不得出现不拉或虚拉的现象;

3 拉砖杆在纵向膨胀缝处应断开;

4 拉砖钩应平直地嵌入砖内,不得一端翘起。

 

3.2.39 隔热耐火砖砌体的拉砖钩,应位于隔热耐火砖的中间。当个别拉砖钩遇到砖缝时,可水平转动拉砖钩,使其嵌入处与砖缝间的距离不小于40mm(图3.2.39)。

3.2.39  拉砖钩转动示意图

1—炉壳钢板;2—隔热层;3—拉砖钩;4—托砖板;

5—水平转动的拉砖钩;25—砖缝;7—隔热耐火砖

3.2.40 圆形炉墙不得有三层重缝或三环通缝,上下两层重缝与相邻两环的通缝不得在同一地点。

     圆形炉墙的合门砖应均匀分布。

3.2.41 拱脚砖下的炉墙上表面,应按设计标高找平,表面应平整。

     拱脚砖与中心线的间距,应符合设计尺寸。

)拱

3.2.42 拱胎及其支柱所用材料,应满足拱胎的支撑强度及安全要求。

3.2.43 拱胎的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胎面应平整。支设拱胎,应正确和牢固,并经检查合格后,才可砌筑拱或拱顶。

3.2.44 砌筑拱顶前,拱脚梁与骨架立柱应靠紧,并经检查合格。

    砌筑可调节骨架的拱顶前,骨架和拉杆应调整固定,并经检查合格。

3.2.45 拱脚表面应平整,角度应正确。

    不得用加厚砖缝的方法找平拱脚。

3.2.46拱脚砖应紧靠拱脚梁砌筑。当拱脚砖后面有砌体时,应在该砌体砌完后,才可砌筑拱或拱顶。

不得在拱脚砖后面砌筑隔热耐火砖或硅藻土砖。

注:隔热耐火砖拱顶的拱脚砖后面,可砌与拱顶相同材质的砖。

3.2.47 除有专门规定外,拱和拱顶应错缝砌筑。

   错缝砌筑的拱和拱顶,应沿纵向缝拉线砌筑,保持砖面平直。

3.2.48 拱或拱顶上部找平层的加工砖,可用相应相应材质的耐火浇注料代替。

3.2.49 跨度不同的拱和拱顶宜环砌。

    环砌拱和拱顶的砖环应保持平整垂直。

3.2.50 拱和拱顶必须从两侧拱脚同时向中心对称砌筑。砌筑时,严禁将拱砖的大小头倒置。

3.2.51拱和拱顶的放射缝,应于半径方向相吻合。

   拱和拱顶的内表面应平整,个别砖的错牙不应超过3mm

3.2.52 锁砖应按拱和拱顶的中心线对称均匀分布。

  跨度小于3m的拱和拱顶,应打入1块锁砖;跨度大于3m时,应打入3块;跨度大于6m时,应打入5块。

3.2.53 锁砖砌入拱和拱顶内的深度宜为砖长的2/3~3/4,但在同一拱和拱顶内锁砖砌入深度应一致。

   打锁砖时,两侧对称的锁砖应同时均匀地打入。

   打入锁砖应使用木锤;使用铁锤时,应垫以木块。

3.2.54 不得使用砍掉厚度1/3以上的或砍凿长侧面使大面成楔形的

锁砖。

3.2.55 砌筑球形拱顶应采用金属卡钩和拱胎相结合的方法。球形拱顶应逐环砌筑,并及时合门,留槎不宜过三环。合门砖应均匀分布,并应经常检查砌体的几何尺寸和放射缝的正确性。

3.2.56 吊挂砖应预砌筑,并进行选分和编号,必要时应加工。

吊挂平顶和吊挂砖,应从中间向两侧砌筑。吊挂平顶的内表面应平整,个别砖的错牙不应超过3mm。当砖的耳环上缘与吊挂小梁之间有间隙时,应用薄钢片塞紧。

砌筑吊挂平顶时,其边砖同炉墙接触处应留设膨胀缝。

斜坡炉顶应从下面的转折处开始向两端砌筑。

3.2.57 吊挂砖的主要受力处不得有裂纹。

3.2.58 砌完黏土质(或高铝质)炉顶吊挂砖后,应在炉顶上面灌缝,再按规定的部位铺砌隔热制品。

3.2.59 在砌完具有吊杆、螺母结构的吊挂砖后,应将吊杆的螺母拧紧。拧紧螺母时,应随时注意不使吊挂砖上升,但吊钩应紧靠吊挂砖孔的上缘。

3.2.60 吊挂拱顶应环砌。环缝彼此平行,并应于炉顶纵向中心线保持垂直。

开始砌筑吊挂拱顶时,应先按设计要求砌一环,然后照此环依次砌筑。

 3.2.61 在镁质吊挂拱顶的砖环中,砖与砖之间应插入销钉和夹入钢垫片,不得遗漏或多夹。

    销钉的直径和长度,钢垫片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得做成正公差。钢垫片的穿销孔不得做成负公差。

 钢垫片应平直,没有扭曲和毛刺。

3.2.62吊挂拱顶应分环锁紧,各环锁紧度应一致。锁砖锁紧后,应即把吊挂长销穿好。

3.2.63跨度大于5m的拱胎在拆除前,应设置测量拱顶下沉的标志;拱胎拆除后,应做好下沉记录。

3.2.64拆除拱顶的拱胎,必须在锁砖全部打紧,拱脚处的凹沟砌筑完毕,以及骨架拉杆的螺母最终拧紧之后进行。

)空气、煤气管道

3.2.65  管道内衬均应以管壳为导面砌筑。当管壳内表面有喷涂层时,应将喷涂层表面找圆,并以此为导面进行砌筑。

3.2.66当现场条件许可时,管道内砌体可在地面上采取分段砌筑或浇注,焊接接头部位应留足尺寸,安装后及时补砌或浇注。

       当管道砌体的直径小于600mm或矩形断面小于500mm×600mm时,应在地面上采取分段(每段长不超过3m)砌筑或浇注内衬。

3.2.67 环形管道(包括高炉热风围管)内衬应按管壳分段砌筑,各段内衬的接头应砌成直缝,并仔细加工砖。

3.2.68 管道(包括高炉热风管)各岔口处,应采用耐火浇注料现场浇注或采用组合砖砌筑。

)烟 

3.2.69 除复杂形状的拱顶可环砌外,烟道拱顶应错缝砌筑。

3.2.70 地下烟道砌体使用的耐火泥浆,可掺入10%~20%(质量比)、强度等级不低于3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3.2.71 没有混凝土壁的地下烟道的拱顶,应在墙外完成回填土后才可砌筑。必要时,烟道墙应采取防止向内倾倒的措施。

3.2.72 砌筑烟道闸门附近的砌体时,应按设计留出间隙。

回转闸门底座上表面的标高,应略高出烟道底上表面的标高。

  3.2.73 当烟道闸门具有框架结构时,闸门附近砌体应在框架安装定位后砌筑。与框架接触的砖应仔细加工,两者之间的间隙应使用与砌砖相同成分的浓泥浆填实。

)换热器和换热室

3.2.74 陶质换热器砌体的砖缝厚度,应符合表3.2.74规定的数值。

    换热室的底、墙和顶的砖缝厚度,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3.2.74   陶质换热器砌体的砖缝厚度

项次

砌体砖缝的厚度

mm)不大于

1

四孔格子砖的水平缝:

1    湿砌

2    干砌

2

1

2

管砖和盘砖间的水平缝

2

3.2.75 四孔格子砖和管砖应进行预砌筑,并按高度选分。必要时,砖的端面应研磨。砌筑时,在同一水平砖层内,应使用同类高度的砖。

3.2.76 砌筑换热室的允许误差,应符合表3.2.76规定的数值。

 

 

 

 

3.2.76 砌筑换热室的允许误差

项次

允许误差(mm

1

线尺寸误差:

1)换热室的宽度和长度

金属换热器

 

陶瓷换热器

 

 2)换热室两对角线的长

 

 

+15

0

+10

0

 

10

2

标高误差:

1    换热室墙砂封底坐

标高

2    换热室墙上部的热

空气出口与砖格子水平隔墙的相对标高差

3    相邻格子砖顶面的

标高差

 

±5

 

15

 

 

2

3

表面平整误差:

1    换热室下部小单墙

和横梁砖(用2m靠尺检查,靠尺与砌体之间的间隙)

2    每层砖格子(用拉线

方法检查)

 

 

5

 

5

4

换热室墙全高的垂直误差

5

3.2.77 换热器砖格子砌筑前,应在长度、宽度两个方向各干排一列砖格子,据此实排尺寸作为换热室内空的放线尺寸。

砌筑时,应砌成水平,并保持换热器全面通道的垂直和上下相邻砖层的吻合。

3.2.78 换热器内空气、废气换向的各通道的尺寸和位置,在砌筑时均应经过检查。

3.2.79 流到通道内部的泥浆,应在砌砖时随时清除。清除时,不应损坏异形砖或破坏砖缝。

3.2.80 换热器水平分隔墙、废气道隔墙、四孔格子砖、盖砖、盘砖、管砖和星形砖等,均应用气硬性泥浆砌筑。气硬性泥浆的成分,可按附录A采用。

3.2.81 每砌完一层砖格子后,应停置24h。当温度高于20时,可停置16h

在泥浆凝结时期内,砌体不应受到振动。在砌筑上层砖格子时,应在下层铺设踏板。

3.2.82 砌筑换热器时,应用灯光透射法检查格孔是否畅通。有堵塞应及时清除。

3.2.83 四孔格子砖换热器与两侧墙接触处的缝隙,应用黏土质耐火泥浆填塞。

3.2.84 四孔格子砖换热器的水平废气道内,应涂刷一层气硬性稀泥浆。

3.2.85 管砖换热器下部拱上的小单墙,应同两侧墙交错砌筑。

3.2.86 管砖换热器的下列部位,应涂刷一层气硬性稀泥浆:

1          换热器的四周墙,涂刷泥浆的厚度应为2mm

2          管砖的内壁和每层水平隔墙的上表面。

注:刷浆前,应在下部小单墙和烟道底面上铺撒锯木屑。

 3.2.87 砌筑管砖时,应先将管砖砌入其上端的盘砖(倒置砌入),再将已砌好上端盘砖的管砖砌入下端的盘砖内。管砖同盘砖内外接头缝处挤出的泥浆,应仔细地勾抹清理。

3.2.88 管砖周围的膨胀缝,应用木楔塞紧,防止砌体松动。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1—2004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钢结构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单层、多层、高层以及网架、压型金属板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1.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3.0.1 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3.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3.0.3 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规范规定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

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0.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应有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划分。

3.0.5 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 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就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的1.2倍。

3 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3.0.6 质量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

   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0.7 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0.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5 钢结构焊接工程

5.1

5.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制作和安装中的钢构件焊接和焊钉焊接的工程质量验收。

5.1.2 钢结构焊接工程可按相应的钢结构制作或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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