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砖瓦生产工
1.2 职业定义
操作原料制备、坯体成型、坯体干燥、制品焙烧等设备将黏土、页岩、煤矸石等原料制成砖、瓦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室外,粉尘,高温,噪声,烟气。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表达、计算和操作能力;具有敏锐的色觉、空间感及形体知觉;手指、手臂和腿、脚灵活,动作协调。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5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0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80学时;高级不少于50标准学时。
培训初级、中级、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一条以上装备有自动码坯机和隧道焙烧窑工艺的砖或瓦生产线。
1.8 鉴定要求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模拟操作、答辩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技师和高级技师还需进行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6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不少于12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25min。
理论知识考试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安全措施完善、可靠的实际生产线工作现场进行,考核场应配备必要的温度、压力、质量测量仪表和量具、工具。
2 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自觉履行各项职责。
(3)严格执行工艺操作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
(4)谦虚谨慎,团结协作,以人为本,诚实和谐。
(5)爱护设备、工具、仪表等企业财产。
(6)着装整齐,清洁卫生,重视环保,文明生产。
2.2 基础知识
(1)砖、瓦产品的种类及特征。
(2)砖、瓦生产工艺流程。
(3)砖、瓦产品的国家标准。
(1)机械设备润滑保养知识。
(2)安全用电知识。
(1)清洁生产和文明生产知识。
(2)安全知识、防火知识与劳动保护知识。
(3)环境保护知识。
(4)自救和互救的急救知识。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知识。
(2)岗位工作质量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知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知识。
3 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其中,对初级、中级、高级均分别设原料制备生产工、坯体成型生产工、坯体干燥生产工和制品焙烧生产工。
3.1 初级
见表1。
原料制备生产工按职业功能一、职业功能二、职业功能三、职业功能四、职业功能五考核;
坯体成型生产工按职业功能三、职业功能五、职业功能六、职业功能七、职业功能八考核;
坯体干燥生产工按职业功能五、职业功能七、职业功能八、职业功能九考核;
制品焙烧生产工按职业功能五、职业功能九、职业功能十、职业功能十一考核。
3.2 中级
见表2。
原料制备生产工按职业功能一、职业功能二、职业功能三、职业功能四、职业功能五考核;
坯体成型生产工按职业功能三、职业功能五、职业功能六、职业功能七、职业功能八考核;
坯体干燥生产工按职业功能五、职业功能七、职业功能八、职业功能九考核;
制品焙烧生产工按职业功能五、职业功能九、职业功能十、职业功能十一考核。
3.3 高级
见表3。
原料制备生产工按职业功能一和职业功能二考核;
坯体成型生产工按职业功能一和职业功能二考核;
坯体干燥生产工按职业功能三和职业功能四考核;
制品焙烧生产工按职业功能三和职业功能四考核。
3.4 技师
见表4、表5。
4 比重表
4.1 理论知识
见表6。
4.2 技能操作
见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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