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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新型墙材厂员工培训【麟工窑炉】
时间:2020年11月07日    点击:次    来源:隧道窑

一个新型墙材厂要想达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稳定的市场,丰富的管理经验,成熟的生产技术。这三个条件相互制约又互为前提,缺一不可。本文只阐述后两个条件:管理经验、生产技术。

 

新型墙材厂投产前要招收部分管理人员和大批新工人,因新型墙材推广时间短、地域性强、人才基本不流动等原因,招收的管理人员和新工人中几乎百分之百是生手,管理经验和生产技术基本都是零基础。要想依靠自己摸索而使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达到成熟,那是相当困难的,不是说不能达到,而是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而且企业也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如果投产前组织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进行岗前培训,投产后请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借鉴别人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力量使自己尽快成熟,缩短成长期,这样企业可以减少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损失。要知道,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成熟的生产技术也是通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损失才总结出来的。所以投产前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培训是非常重要的。

 

个别投资者不重视管理经验和生产技术,认为造砖很简单,把现代化大型生产系统等同于农村家庭小作坊,投产前派几个管理人员和生产骨干到别的厂家走马观花看一圈就算是岗前培训;有的甚至根本不派人参加培训,一是基于对现代化大型生产系统的不了解,二是个别人认为十几万的培训费太贵,想通过自己摸索节省这部分费用。殊不知这正应了我们常说的两句俗话:“拣了芝麻漏了西瓜”,“大处不算小处算”,最后企业付出的是惨重的代价。

 

近几年最少有三家砖厂因缺乏操作经验而造成隧道窑烧塌窑顶事故,少则损失几十万,多则损失上百万。有一家砖厂因没有对工人进行岗前培训,工人缺乏安全意识,刚投产半个月就发生了一起工亡事故,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最后是厂长撤职,企业停产整顿,教训十分惨痛。

 

其实,早就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企业职工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砖厂的配电工、维修电工、电焊工、挖掘机司机、装载机司机等都属于特种作业人员---作者)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对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由此可见,投产前不积极组织职工进行培训,不仅是对企业和职工不负责任的表现,同时也是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违法行为。来源:砖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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